甲. 在本地院校取得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的內地學生來港就業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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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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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引在港修畢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的傑出內地學生回港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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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資格:在本地院校畢業的內地學生,如符合以下的規定,可申請回港就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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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們是在下列情況下取得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不包括兼讀生、交換生、修讀短期課程的學生﹞ |
.1990年或以後在本港教資會資助的院校畢業並取得學士學位或以上程度 ; 或
.獲批准於2005/2006 學年或以後就讀於非教資會資助院校並取得經本地評審的全日制學士學位或以上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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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具備本港無法即時提供或缺乏的技能或知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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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已覓得聘用期不少於一年的全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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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職位的薪酬與本地市場水平相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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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他們是內地居民,須獲得內地有關當局所發給的《批准赴港工作同意書》,准許他們由內地出境來港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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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受養人隨同來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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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的配偶及其十八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亦可以「受養人」身份申請來港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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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申請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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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表格可於下列網站下載: www.immd.gov.h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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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優秀人才入境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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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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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設有配額的移民吸納計劃,旨在吸引新入境而不具有進入香港和在香港逗留權利的高技術人才或優才來港定居。獲批准的申請人無須在來港定居前先獲得本地僱主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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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計劃大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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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名額初步訂為1,000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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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申請人均必須首先符合基本資格的要求,才可根據計劃所設兩套計分制度的其中一套獲取分數,與其他申請人競爭配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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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採用「綜合計分制」和「成就計分制」;在前者得分達到最低及格分數的申請人,或在後者獲得滿分的申請人,將會依總得分排列名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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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批准的申請人可帶同配偶及18歲以下未婚及受養的子女來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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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資格:申請人必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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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提交申請時,年齡介乎18 - 50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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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能自行負擔其本人及受養人(如果有)居港期間的生活和住宿,不需依賴公共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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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及其他地方均沒有犯罪或不良入境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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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良好中文或英文的書寫及口語能力(中文口語指普通話或粵語);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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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良好的教育背景,通常指具備由認可大學或高等教育院校頒授的大學學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具備良好的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或備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也可獲考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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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計分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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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綜合計分制」下,申請人可按年齡、學歷或專業資格、工作經驗、語文能力和庭背景這5個範疇獲取分數。「綜合計分制」預設有最低及格分數。詳情可瀏覽http://www.immd.gov.hk/chtml/QMAS_8.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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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就計分制」是以申請人的成就作為評核基準,如申請人曾獲得傑出成就獎項,如奧運獎牌、諾貝爾獎、國家或國際獎項;或可以證明其工作得到同業肯定;或對其界別的發展有重大貢獻,如獲業內頒發終生成就獎,便可獲取滿分165分;否則便不會獲取任何分數。 |